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哲學與人生(二)

科目:哲學與人生(第二次作業)
一、何謂「隔離但平等」措施?
  189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「帕萊西與福葛森」(Plessy v.s Ferguson)判決,確立對黑人採行「隔離但平等」的措施,該判決中有關「隔離」的部分被執行得十分徹底,但有關「平等」的部分則不然,導致美國南方出現更多種族隔離制度法令,甚至連在工廠、醫院及軍隊都採取種族隔離制度,遲至1954年才由最高法院推翻「隔離但平等」的論點,宣布「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反憲法」,廢除黑白分校的制度,這個後來被稱為「布朗裁決」的法令,才使起碼的教育體制不再有種族界限。



二、請說明社會契約論對國家起源的看法。
    洛克及盧梭對於國家的起源,基本上是持「社會契約論」的觀點,首先認為在原始時代,人們完全自由自在的生活在大自然中,沒有任何法令的束縛,當然也沒有國家的存在,因此人們不必納稅,也沒有交通警察來管你戴不戴安全帽,生活的不亦快哉。既然生活的如此快樂,為什麼人們又要組成國家,容忍國家這種組織的出現呢?其實自由的人們會組成國家及政府,乃是經過利益計算的,依盧梭等學者的說法,因為國家的組成會為人們謀更大的幸福,所以人們才會願意放棄自由而服從國家。
    進一步申論,因為在原始社會,人們雖然過著自由自在、無拘無束的生活,但因人沒有翅膀,所以無法像鳥一樣飛翔,人也只有兩隻腳,跑的速度也不及鹿或馬快,更沒有獅子、老虎般的銳利爪牙。因此,人們的生命隨時受到其他動物的威脅,為了免除這種威脅,個體之間必須互助,必須結合成群體,必須運用群體的力量來保護自己,才能存活於世上,於是家庭、部落、社會、政府、國家於焉誕生。



三、請說明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意義。
 ()實質正義:
   1.實質正義就公領域治理的角度觀之,必須堅守以公眾利益的實現為政府施政之中心任
     務,達成盡可能最廣泛的公共利益,以及捍衛合乎憲政原理的治理過程。此即所謂「
    做正確的事」。
   2.進而言之,上述達成盡可能最廣泛的公共利益,也就是一種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,而
    統治及公共行政之所以擁有正當性,就在於其行動乃是以社會公正的實現為其目標和
    使命。
 ()程序正義:
   1.程序正義亦有稱為「過程正義」,所謂正確地做事,其目的在實現實質正義;惟在其
    實現的過程中,強調要合法、合適、合宜的依照一定程序去作為。例如行政機關為有
    效的處理繁雜的日常事務,所發展出來一套例行化的慣例規則或行為模式,程為「標
    準作業程序」(S.O.P)。
   2.易言之,如果程序有瑕疵或根本未依照該有的程序作為,則其結果將不被視為正義,
    因此將不予採信;反之,如果程序完備,縱算結果不盡人意,或仍為某些人所不滿,
    仍應視為正義的實現。



四、實現轉型正義對社會的意義,主要表現那五個方面?
  專門研究和平與和解議題的英國學者瑞格比(Andrew Rigby),提出實現轉型正義對社會的
  意義,主要表現在下列五個方面:
 ()對於那些執政期間實行國家暴力,進行極權統治,並導致大批人民受到政治迫害的前
   統治者來說,他們理應對他們的決策負責並付出代價。人要為自己的行動負責,這是
   維繫社會秩序的基本倫理,不能因為對方是統治者就可以例外,也不能因為時間流逝
   就將這種基本倫理置之不顧。
 ()追究並處罰那些違反人權的統治者的責任,可以對那些潛在的做惡者起著震懾作用。
   因此對歷史的追究,其實主要的意義還是在於現在和未來。懲罰過去,是為了確保未來
   類似的事情不再發生。
 ()審判那些在過去的日子裡犯有罪行的人,可以確定責任歸屬,防止傷及無辜。例如,
   對納粹戰犯的審判,德國人是歡迎的,因為分清了領導人的具體罪責,做為整體的德國
   人就不必再承擔具體的責任。因此,實現轉型正義,也有安定社會內部,調和分歧的作
   用。
 ()由國家承擔轉型正義的責任,可以防止私下報復的行為。過去的歷史積累很多的舊帳,
   我們不可能要求過去的受害者完全忘記過去,完全寬恕迫害者,對於這些歷史受害者來
   說,他們心中積壓的怨恨如果不能在一個體制性的軌道上正常發洩出來,就會通過個別
   行為表達,那對社會的穩定與和解更具有威脅。因此,轉型後的國家應當盡快通過轉型
   正義的實現,來梳理清楚社會的遺留問題,不然社會的歷史包袱永遠會成為社會和諧的
   潛在破壞力量。
 ()最後一個意義,就是通過審判和立法實現轉型正義,本身也是凸顯在民主轉型之後,
   一切社會治理都要通過法治來解決的基本原則。換句話說,即使是歷史遺留問題,也能
   通過法治的軌道解決,那麼在現實問題上,更可以確立法治的地位。法治是民主的基礎,
   突現法治的地位也是對民主轉型的進一步鞏固,更是對社會的民主教育。



五、何謂功利主義,何謂行為功利主義?規則功利主義?
 ()功利主義:
   在哲學裡,功利主義是一種道德理論,主張行為的對錯或是非標準在於其是否能增進最
   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,或是否能為最大多數人減少苦痛;邊沁(J. Bentham,)稱這主張為
  「功利原則」(the principle of utility) 功利主義以行動結果來判斷行動之是非對錯,並
   不考慮行動者的居心或動機。依這種理論而言,無論一個人居心如何良善,只要其行動
   違反了功利原則,就視為錯為非;反過來說,不管一個人居心如何險惡,只要行動符合
   功利原則,就可視之為對為是。
 ()行為功利主義:
   行為功利主義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,當規則功利主義不一定能創造最大利益時,可以
   個別行為謀取功利為考慮。例如「不可殺人」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,但是某些特殊情形
   卻不得不推翻這些規則。在戰場上的士兵,為了保衛國家殺人是當時的行為功利,或者
   有些國家對於重刑犯仍維持死刑的判決,也是一種特殊行為功利。
 ()規則功利主義:
   規則功利主義通常指的是一個普遍的規範,它可以為我們帶來最大的利益,如「不可殺

   人」這是保障人的生存權最高指導原則,這就是規則功利主義。